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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會用期權來統稱「期貨、選擇權」,有交易股票的交易人一定聽說過認購權證,和期權名字很像,很多新手經常搞混,這裡就幫大家整理期貨、選擇權與權證交易有何不同吧!

 

1.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

期貨由市場供需決定,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

選擇權由期貨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則由權證發行者(券商)所訂,兩者的權利金皆由市場買賣方決定。

 

2.契約到期日

期貨與選擇權契約之到期月份由期貨交易所訂定,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

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3.履約權利及義務

期貨買賣雙方皆有履約的權利及義務,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並支付權利金。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須繳交保證金作為履約之保證,權證則是由發行者(券商)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

 

4.結算作業

期貨買賣雙方及選擇權的賣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所以須繳交保證金作為履約之保證,故須每日進行結算,若當日保證金低於期貨交易所所訂之維持保證金,須於隔一交易日中午12:00前補繳至原始保證金,否則期貨商將依規定逕行全部部位強制平倉。選擇權買方僅需支付權利金,故不須參與每日結算。

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不須進行每日結算。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亦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期貨、選擇權vs.認股權證 特性比較表

 

期貨

選擇權

認股權證

交割

(履約價格)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由交易所訂定

由發行券商訂定

到期期限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多為一年以上

權利金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保證金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賣方繳交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發行量

無限

無限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權利主體

買賣雙方

買方

買方

義務主體

買賣雙方

賣方

發行券商

契約數量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每日結算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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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許可證照字號:111年金管期總字第006號

 

【警語、功能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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